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形式效力法官表示,法律情况不详。李某、虽有指印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,法官认为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,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被告双方庭审陈述、由其中一人代书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也未出庭作证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 、注明年、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该遗嘱无效。